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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松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
类别:政策规章 时间:2010/12/17 9:37:55 稿源:政府网 发布:阅读数:
    为承接产业转移,做大做强县域工业经济,根据松发〔2010〕 1号文件精神,现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,规定如下:
    一、资金数额
    1、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。
    二、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办法
    2、120万元用于贴息补助和支持企业出口奖励。对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进行贴息补助,其中纺织服装、机械电子、矿化工业、农副产品加工、新型建材等五大产业补助标准上浮50%;对出口企业的奖励按照松政〔2010〕5号文件执行。
    3、6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拓展产品市场。(1)10万元用于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奖励,对使用技工和专科以上学历人员总数前10位的企业进行奖励;(2)2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拓展产品销售市场,凡经批准参加由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国内产品展示、展销活动的,凭组织单位证明和发票适当补助,在中央和省电视台进行产品宣传的,适当补助;(3)30万元用于企业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。
    4、15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扩大产能和技术改造升级。对年纳税50万元、增幅15%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升级、扩大生产规模予以补助。没有兑现招商引资合同的企业不享受。
    5、4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。凡被认定为国家级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、高新技术企业(高新技术产品)和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项目的,国家级奖励8万元、省级奖励4万元;凡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,奖励30万元;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的,奖励8万元。两个以上企业整合成功后申报的,予以双倍奖励。
    6、130万元用于扶持乡镇工业发展。凡经县政府批准编制乡镇工业集中区详规的,完成后补助5万元;乡镇工业集中区依据新增建成面积、且区内有新增规模工业企业的,奖励前3名。对被评为工业发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。
    三、资金申报
    7、申报条件及材料
    (1)申报条件。①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、市、县工业发展规划,属鼓励类和允许类行业的投资项目。重点支持五大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。②申报专项资金企业,需在宿松注册登记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,会计核算资料完整、真实,经营状况良好。③申请技术改造、技术创新类项目资金的,需先期到县经信委登记备案,并经核实;④申请展位费补助的,需在参展前持参展通知到县经信委登记,并经批准。
    (2)申报材料。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;②专项资金申请表;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④项目证明材料。申请贷款贴息补助的,除提供上述材料外,还需提供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、结息单(复印件)。
四、资金兑现
    8、专项资金项目于次年元月底前经园区或乡镇申报,统一由县经信委受理,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审,确定拟补助或奖励的项目,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。
    五、监督检查
    9、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,接受监察、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,并于每年度10月底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。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可以滚存结转使用。
六、附则
    10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,由县经信委负责解释并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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